預立遺囑:
人生在世短短數十載,
但卻無人能預知自己何時走向終點站。
突然的離開,往往留下措手不及的遺憾。
http://fmh21136.pixnet.net/blog/post/29811165
預立遺囑是一種減少遺憾發生的方式,
在意識清醒、條理分明時,
寫上自己想對父母妻兒親友的話,
為未來做好準備,這是一種坦白無懼的豁達態度,
也是對生命風險認知而及早準備的理智行為。
預立遺囑可隨時變更或撤回,
前後遺囑若有抵觸時,以後遺囑為主;
遺囑人之行為與遺囑有抵處時,
其抵處部分視為撤回;
遺囑人故意破毀、塗銷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,
遺囑視為撤回。
遺囑的內容:
1.遺言、回顧及心願
2.私人遺物的處理
3.財產管理及遺贈
4.醫療照顧
5.後事處理、喪葬事宜
6. 遺產分配及指定或委託監護人
7.財產信託
8.保險受益人之指定與否或更改
遺囑的要件:
遺囑係要式行為,
依照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7條所定方式為之,
不依法定方式作成之遺囑,
依照民法第73條規定,應屬無效。
詳細法規請見:
法律知識系列:
繼承/遺囑http://www.justlaw.com.tw/LawList.php?LawKd=L02
或線上六法全書http://www.justlaw.com.tw/elaw.php查詢。
預立遺囑的限制:
1.年齡的限制:
年滿十六歲以上,
且未被法院宣告禁治產者
2.內容的限制:
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行規定,
遺囑內容都屬有效。
遺囑原則上只有在去世之後才生效,
譬如財產分配必須等到當事人死亡後才能執行,
但醫療方式、財產管理、未成年子女的監護,
在立遺囑人失失去意識能力時,仍具法律效力。
下列之人,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
一、未成年人。
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。
三、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四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五、為公證人
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
或受僱人。
遺囑共分
自書遺囑、公證遺囑、
密封遺囑、代筆遺囑、
口授遺囑5種。
自書遺囑:
1.必須要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,
不可用打字或影印。
遺囑中若有一部分因非「自書」而無效,
則其他部分也同時被解釋為無效。
簡寫字或草寫字,只要可清楚辨識內容,
即為有效遺囑。
2.詳細註明年、月、日,
並需親自簽名,
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或無註明日期,
否則視為無效。
因為遺囑成立的日期,
關係著立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之問題,
且日期決定遺囑成立的先後,
在法律上亦有決定性影響。
用中曆、西曆皆可。
有好幾處註明日期者,
以最後日期的完成日,
作為本遺囑成立的日期要件。
3.若有增減、塗改,
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
另行簽名,才算有效,亦是防範他人竄改。
遺囑有數頁以上時,
不需要蓋騎縫章或其他記號。
公證遺囑:
1.必須有2人以上見證人,
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旨意,
並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,
最後再由公證人、見證人
及遺囑人共同簽名。
2.若是在無公證人之地,
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。
3.記明年、月、日。
4.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
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
使按指印代之。
密封遺囑:
1.遺囑人於自書遺囑上簽名後,
將其密封,於密封縫處簽名。
2.需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,
向公證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,
公證人於封面註明遺囑提出之年月日,
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。
3.。密封遺囑必須在親屬會議
或法院公證處才能打開,
若有密封不全,則視為無效。
4、如非本人自書,
則依公證遺囑手續辦理。
代筆遺囑:
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,
並口述遺囑旨意,
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
經遺囑人認可,
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共同簽名,
註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。
口授遺囑:
1、已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。
若其他方法仍可用時,則口授遺囑無效。
且口授遺囑的立遺囑人事後狀況好轉,
而又有能利用其他方法立遺囑時,
原有的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後自動無效。
2.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,
並口述遺囑旨意,
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旨意據實做成筆記,
並註明年月日,
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。
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與見證人姓名,
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
註明年月日,
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密封處共同簽名。
遺囑並非要法院公證才有效,
一般建議選擇公證或密封遺囑,
此二種有經過公證,將來爭議性會較小!
雖然請公證人(法院或民間皆可)
要花一筆費用,但可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。
自書遺囑為最簡便可行的方式,
其好處是保有私密性,外人無法窺知遺囑內容,
不致於引起他人之爭執。
不過,大多提起遺囑無效之理由,
都在爭執定立當時有無行為能力
或者意識不清等等,
而不是針對遺囑內容去做爭論。
因此,
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書寫遺囑全文,
如無法寫字或完整表達文字意義之人,
則無法書立此種遺囑。
*因遺囑內是否列明有關遺贈現金的所有地
或詳細事項將可引致不同法律效果,
立遺囑人須考慮是否因應其意願而加以列明,
有關法律效果可來電諮詢。
*遺囑的受益人不應同時作為遺囑的見證人,
以避免因嫌疑影響立遺囑人的意願
以致令遺囑的有效性受到質疑。
亦建議避免二等親內之親屬作為見證人。
*若具有榮民身分,則需先行通報榮民處。
簡易範例:
遺 囑
立遺囑人 000
000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,00縣(市),
身份證號為0000000。
茲鄭重聲明,將本人所有以前訂立之遺囑、
遺囑修訂附件及遺囑性質的產權處置,盡行作廢,
並立此囑書為本人最後之遺囑。
本人指定及委派本人之xx(如律師、妻子),
姓名xxx,身份証號碼xxxxxxxxx,00縣(市),
為本人此遺囑之遺囑執行人及受托(見證)人。
茲依民法相關規定訂立本遺囑:
吾此生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(自行編寫);
如今只求未雨綢繆而立下此一遺囑,
希望爾等在余臨終或亡故後,
遵照余之心願:
1.如因x症末期,
則不要強求任何極積性侵入治療而改採緩和性治療,
並由ooo代為決定,是否放棄治療,
切莫違背,否則即為大逆
2.所有遺物皆應平均分配(或自行分配)
3.將座落於00縣00區00段00地號之土地
及其上建築物(即00縣00區00路00巷00號00樓)
由00單獨繼承之
4.有關所有保險給付,則指定000為受益人
5.00銀行帳號000000之全部存款
遺贈給00慈善機關
6.其他定存款均歸xx繼承之
7.名下有價證券則信託000律師保管,
待子女成年後再行移交給彼等處理之
8.如我與妻不幸同時過世時,
如子女尚年幼得由000為監護人至部成年後,
再將一干遺產移交彼等處理之
9.遺體則予以火化晉塔於000,葬禮不需過於舖張,
只須量力而為,以x教科儀處理
此部份請遵從您母親的決定
走筆至此,心中滿懷感恩,但願有緣再續!
上開遺囑,經余等人在場見證,
由該立遺囑人親自簽署,作為其最後遺囑;
同時余等人應其所請,為之見證,
於簽署名字作見證人時,
該立遺囑人與余等兩人均同時在場,此證。
立遺囑人:000
見證人:000
身份証號碼:
見證律師:000
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
預立遺囑 資料摘錄自網路~ 謝謝~
- Feb 03 Mon 2014 05:06
預立遺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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